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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1 浏览次数:327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582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属普通高校,有关成人高校: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9〕18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奖补对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对象应是在四川省属普通高校(含招收普通本专科生的成人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并在2009年春季学期之后(含2009年)毕业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首次就业并连续不间断服务满3年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学费奖补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毕业高校和毕业时间属于规定范围。应是四川省属普通高校(含招收普通本专科生的成人高校,学校名单详见附件1)201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非四川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2009年春季学期之前高校毕业生、成人教育性质的高校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其它按政策全部免交学费的毕业生不属于省财政学费奖补范围。

符合奖补条件的2009年毕业生,在2012年因故没有成功办理的,今年可以继续申请学费奖补。

(二)就业地域和服务年限符合规定要求。应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首次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年度考核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我省12个市(州)的77个县(市、区)”。“基层单位”是指《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上述12个市(州)的77个县(市、区)以下(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连续不间断服务满三年”,应包括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范围内正常调动的毕业生。为了适应年度预算管理的要求,到今年12月31日(含)前满三年的毕业生均纳入2013年奖补范围。

二、把握奖补标准和计算方法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年,奖补年限以毕业生最后学历实际学制年限为准,即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年限计算。

具体奖补金额以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为准,学生在校期间按政策规定减免的学费不予补助,在校期间欠缴学校的学费应纳入计算,并补缴给学校。

三、规范奖补申请、审批程序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工作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申请。学费奖补申请人应如实、详细填写《申请表》,并由就业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等印证资料,于9月17日前递交到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在3年服务期内,如正常调动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申请表》补充说明中对调动情况作出具体陈述。

(二)就业单位审核。毕业生就业单位应在《申请表》上如实出具证明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正常调动两个以上就业单位的,各就业单位皆需审核盖章。须注明各自单位服务时间及年度考核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得申请。

(三)县(市、区)、市(州)教育局审查上报。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申请表》和附送印证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送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在对学费奖补毕业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无异议后,分年度(2012年补申请、2013年)编制《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申请一览表》(见附件3)报市(州)教育局复审。

市(州)教育局于10月16日前汇总制作本市(州)《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申请一览表》(分年度,A3纸张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EXCLE电子文档)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高校审核。有关高校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下发的《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申请汇总表(分高校)》,对申请人的学籍信息(毕业时间、学习年限、是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等)、交纳学费标准及数量、助学贷款余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于11月12日前将审核情况报告连同《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申请一览表(分高校)以学校正式红头文件加盖学校鲜章(一式一份,附电子文档)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市(州)、高校报送信息,报财政厅编制、下达2013年学费奖补资金预算。

四、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各地各校要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并在收到奖补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代偿)到位。

(一)优先偿还国家贷款。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没有完全归还的,奖补资金应优先偿还贷款,如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则直接发给获奖补学生本人。有关高校、县(市、区)教育局应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在银行核减贷款余额并出具还款手续后,还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获奖补学生本人。

(二)按照规定发放奖补资金。应直接发给获奖补学生本人的,原则上不发放现金,由县(市、区)教育局将奖补资金发放至毕业生银行卡上。

五、强化工作责任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的教育民生工程,对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具有重大意义。有关市 (州)、县(市、区)教育局、省属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申请受理、资料审核、表册编制、资金发放(代偿)等工作,确保“该奖才奖”。对在学费奖补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资金损失及严重后果的,将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王,电话:(028)86118766。

 

    附件:1. 学费奖补省属高校名单

2. 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申请表

3. 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申请一览表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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